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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2022.7整理)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省律师协会: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律师服务收费“放而不乱”,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良好秩序;要重点督导律师服务收费放开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严禁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持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重新规范我省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按《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有关规定,于每年4月1日前将本所上一年度收费管理等执业情况报告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三、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核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101号)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12000元; (1)担任自诉人代理人的:每件收费1500—22000元; (2)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每件收费1200—22000元。 3.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代理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代理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除涉及“赡养费”的民事诉讼案件外,不涉及财产关系或 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对涉及“赡养费”的民事诉讼案件,其律师服务收费按照上述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50-70%执行。 直接代理上述案件的二审或再审的,按上述标准收费。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者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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